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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计局局长就经济普查工作答记者问

【信息时间:2019-01-07 10:32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1911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工作正式启动。近日,本报记者就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问题采访了区统计局局长潘继伟。

问:为什么要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2018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通过经济普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如何实施?

答:经济普查是一项全国性、系统性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必须建立上下协调有序的组织管理体系,为普查顺利实施提供坚实保障。为此,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明确了“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原则。

为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成立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担任组长,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学东、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孙志军和担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的宁吉喆任副组长,中央编办、中央政法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统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任成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需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问:这次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以及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问:这次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答: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产业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简而言之,就是除第一产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问: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和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问:这次普查在时间上是怎样安排的?

答:这次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18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资料。也就是说,对于企业 资产等时点指标,调查的是20181231日的数据情况;对于利润等时期指标,调查的是2018年全年情况。

2017年是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2018年是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定和部署普查方案,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等;201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0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问: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是否成为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的依据?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因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他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经济普查对象应如何配合做好经济普查?

答: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是确保普查工作顺利看展的关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的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按照单位清查方案规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是否有能源产品生产销售、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个体经营户需要提供的信息相对单位较少,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户主姓名、所在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女性从业人员期末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