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教育体育局 县级
2024-11-29 2024-11-29 14:02

建安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11-29 14:0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园)行为,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校和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和规模等综合因素,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制作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公告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按照国家《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责任督学。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或近期退休的校(园)长、骨干教师、教研人员和教育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所聘督学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进行日常管理:

(一)对责任督学颁发督学证,实行登记管理。

(二)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入职后的责任督学进行定期集中培训。

(三)对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

(四)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优秀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责任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学(园)进行监督。

(二)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六条  责任督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方案》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园)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九)“双减”政策落实情况。

第七条  责任督学根据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可采取随机观摩教育活动、査阅资料、座谈走访、校园巡视等方式,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可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本责任区其他督学联合进行。

(一)持证督导。责任督学进校园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二)校园巡视。责任督学应认真检查教学楼、食堂、寝室、户外活动设施等,注意了解管理、使用、安全、卫生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三)进班检查。责任督学可随机进入班级,了解班级教学工作情况,及时与教师沟通,提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检查不影响班级正常活动秩序。

(四)查阅资料。责任督学可查阅校(园)务、财务、保教、后勤等方面管理制度和相关资料。对不宜公开的信息,责任督学要严格保密。

(五)问卷调查。责任督学可依据督导事项设计调查问卷

实施问卷调查;分析、汇总问卷信息,帮助了解中小学校(幼儿园)真实情况和师生、家长诉求。

(六)座谈走访。责任督学可根据需要召开教师、家长座谈会,随时与校(园)长、教师、学生交流,了解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和学生学习活动情况;可以走进社区、学生家庭及相关单位,了解群众意见、建议。必要时可请相关人员回避或采取单独访谈和暗访的方式进行。要保护走访调查对象的隐私,鼓励说真话、讲实情。

(七)督导记录。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可根据需要,通过记录、拍照、录音、复制文件资料等方式,对现状、问题、意见等进行记录。

(八)反馈意见。责任督学在督导检査结束后,应向中小学校(幼儿园)反馈督导意见,总结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中小学校(幼儿园)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辩,责任督学要认真听取,加强沟通交流。

(九)整改通知。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告教育督导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由教育督导部门向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十)督促整改。责任督学应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认真整改,对在期限内没有及时处理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教育督导部门负责人。

(十ー)总结汇报。责任督学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每年应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十ニ)撰写报告。责任督学应独立完成月度、年度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包括督导任务、督导过程、典型经验、突出问题、督导结论以及督导建议等。报告应实事求是、观点鲜明、文字简练、言之有据。

第八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入校(园)督导,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设立“责任督学办公室”,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按要求提供备查资料,并指派一名学校负责人担任督学联络员,配合责任督学开展工作。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向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举办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中小学校(幼儿园)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督导部门反映。

第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意见要作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园)长绩效考核及年检、定级的考评项目,列入考核指标,其督导结果要作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评优评先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责任督学意见。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职并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将责任督学督导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为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工作提供经费、办公场所和设备等保障。根据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路程远近和工作难易程度,为责任督学兼职开展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通讯、误餐费用和承担的督导任务按月份提供工作补助,发放标准按每月每学校(园)不低于200元、不高于300元确定。督导人员参与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按每天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劳务费。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岗前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定期开展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交流研讨,注重培育、遴选和推广优秀挂牌督导模式、工作案例,提高责任督学的工作水平。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

第十四条  鼓励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提高督导效率。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