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民政局 县级
2025-01-02 2025-01-02 15:44

建安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措施清单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5-01-02 15:4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政策依据

1、《许昌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许民文〔2019〕77号)

2、《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许民〔2019〕11号)

二、具体政策措施名称

(一)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1、发放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3、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

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委托亲属等其他人员申请的,须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需服务对象提交材料:高龄老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高龄补贴申请表》。如需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

(二)逐级审核

1.村(居)受理。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乡(镇、办)。

2.乡(镇、办)审核。乡(镇、办)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登记、造册,核实无误后,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区级审批。区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审批同意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1、资助范围及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办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经市民政局确认,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政府建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收住老人的,不享受建设补贴,按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及相应程序享受床位运营补贴。

2、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建设补贴是对新建的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经过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卫生防疫、环境、财政等部门验收,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建筑面积在500㎡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15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已发放建设补贴。

 

(2)床位运营补贴。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老年人(必须入住1个月以上)数量,给予每张床位每月60元的运营补贴,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

3、申报条件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办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且正常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正在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且新增床位50张(含50张)以上、建筑面积在500m以上的,经民政、住建、消防、卫生、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的。

(三)依法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消防评估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质量鉴定情况)、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意见等,通过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检查、达标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