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第四章注销登记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因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被裁定破产、跨省转出,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办理地点
许昌市建安区镜水路005号建安区市民之家三楼人社综合受理窗口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
五、申请材料
1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报表
2 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法律文件或原批准成立部门有关解散、撤销的法律...
六、办理流程
1.受理
办理结果:生成受理单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依据
2.审核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
审查标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审查
3.决定
办理结果:出具许可证
审查标准
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审批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