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级
2022-10-08 2024-05-13 10:14

企业在职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05-13 10:1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375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的通知》(豫社保〔2019〕1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8〕41号)

二、申请条件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非行政事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申报核定下一缴费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三、办理地点

许昌市建安区镜水路005号建安区市民之家三楼人社综合受理窗口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

五、申请材料

个人工资发放明细

六、办理流程

1.受理

办理结果:生成受理单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依据

2.审核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

审查标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审查

3.决定

办理结果:出具许可证

审查标准

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审批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