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级
2022-10-09 2022-10-09 10:49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0-09 10:4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 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 职要求的。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 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 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 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8 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 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 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 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 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 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 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

二、申请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办理地点

许昌市建安区镜水路005号建安区市民之家三楼人社综合受理窗口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

五、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社会保障卡

六、办理流程

1.受理

办理结果:生成受理单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依据

2.审核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

审查标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审查

3.决定

办理结果:出具许可证

审查标准

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审批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