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房面积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全部为居住性房屋,主要采用拆除重建及改建等方式进行,按照“功能最基本”的前提,既要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提高建房面积标准,引导农户量力而行,避免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的房屋面积,原则上1 人户不低于 20 平方米、2 人户不低于 30 平方米、3 人户不低于 40 平方米,3 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低于 13 平方米。
二、补助标准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补助资金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等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1、C级维修加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 18000 元;2、D级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按照每平米630元改造房屋面积标准保障,经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决定1人户补助不超过24平方米;2人户补助不超过36平米;3人户补助不超过48平米;3人以上户补助不高于5万元。
农房抗震改造采用新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 8000元,采用加固的原则上每户不高于 30000元。
在保障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计划任务基础上,可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不得单独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或品质提升。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的,上级补助资金可用于门窗等基础节能改造,户均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 5000元。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上级补助资金有结余的,可以增加改造任务数量,或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