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拟定城市管理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执行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综合考核、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筹协调、组织调度和监督考核;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和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
(四)负责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行使建安区城区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清运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全区违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区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及城市家具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建安区城区内道路、广场、游园、绿化带等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行使城区社会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行使城区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执法事项。
(九)负责市容市貌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城市管理重大活动;牵头做好城市街景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建安区城区内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负责建安区城区内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十)负责城区内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的监管;负责全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区内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审批管理。
(十一)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管、督促指导、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负责建安区城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的处置、资源化利用和处理费征收;负责建安区城区环卫设施拆除及异地重建批准;负责城区内大型环卫基础设施的管理;负责全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十二)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行业管理、督促指导、综合协调;负责建安区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拆迁类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处置费征收工作;负责对城区建筑垃圾私拉乱运、污染道路等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对全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三)负责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的行业管理、督促指导、综合协调等;负责城区的景观照明、路灯照明,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维护。
(十四)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工作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城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工作;负责建安区城区内园林绿化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全区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督促指导区相关部门数字化城管系统平台的建设、管理。
(十六)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分局的有关责任分工。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城市巡查、督查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工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