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建综当罚字2022 第001号
当事人:李俊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023*********043
李俊红于2022年6月10日15时,在建安区五女店镇,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权利,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当场决定对其处罚人民币 贰佰 元(大写)的处罚。缴款方式:£当场收缴£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安区城管大队(振兴路3号)领取缴费通知并将罚款交至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