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农业农村局 县级
2022-09-23 2022-09-23 16:38

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民合作社(建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09-23 16:3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7号)、《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许财预〔2021〕120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示范社建设深入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规范建设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强化工作机制建设与指导服务。推进清理整顿,重塑合作社形象;注重示范培育,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不断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其成为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引导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

二、目标任务

在全区范围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成为带动农民致富的有机补充,为乡村产业振兴作贡献。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全区农民合作社规模和农户覆盖面明显扩大,示范社建设深入实施。

三、实施依据

(一)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的通知》(豫农办经管〔2019〕10号)

(二)建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部明电](建安政办明电〔2019〕12号)

(三)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豫农经管〔2019〕6号)

(四)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7号)

(五)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许财预〔2021〕120号)

四、资金投入概算

(一)资金使用计划

2021年共下达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资金200万元,全部用于建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1、扶持示范性合作社,支持合作社高质量发展165万元;2、开展合作社质量提升培训工作15万元;

3、合作社规范提升管理15万元;

4、工作经费5万元。

(二)资金管理

资金设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五、实施内容

1、扶持示范性合作社,支持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支持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烘干仓储等设施,购置农业生产机具、运销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等。

2、开展合作社质量提升培训工作。对建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乡镇合作社辅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全区示范性合作社和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合作社负责人开展学习培训、资料印发、实地参观学习等。

3、合作社规范提升管理。委托第三方规范指导示范性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开展项目实施主体的筛选审计工作等。

4、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开展的印刷费,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使用等。

六、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该项目在建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领导小组各单位具体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实施,对项目全程监管,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顺利实施,保证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确定主体

一是实施扶持示范性合作社,支持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主体以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二是参加培训的规范化建设合作社负责人,由各乡镇办推荐上报。

(三)加强项目管理

建立健全项目工作档案,及时将有关文件、方案、影像资料、工作总结等归档立案,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使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明显增强。


许昌市建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