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7号)、《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许财预〔2021〕120号)、《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民合作社(建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要求,为组织实施好2021年度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建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项目,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资金来源
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建安区开展河南省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工作,省农业厅安排试点县项目资金200万元,根据《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民合作社(建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安排其中165万元用于“扶持示范性合作社,支持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对象
项目资金扶持重点侧重于打造一批先进典型。优先规模适度、管理规范、效益稳定的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三、扶持方向
1、项目资金主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购置农业生产机具、运销设备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农民合作社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的资产量化到合作社成员。农民合作社扶持资金不得用于招待费、办公费、发放社员工资补贴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四、实施依据
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7号)
2、《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许财预〔2021〕120号)
3、《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民合作社(建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管理
1.加强组织协调。结合本地实际,成立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技术组,确定补助主体,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机制。
2.强化政策公开。项目资金公告、实施方案等及时向社会发布,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3.加强指导服务。指导农民合作社管好用好国家扶持资金,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资金使用方向正确使用,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4.注重信息调度。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
六、组织实施
1、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后面向社会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拟定申报方案进行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拟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2、项目实施主体依据方案组织实施,选定购置产品和设备,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办理评审、政府采购等手续,农业部门负责搞好技术指导服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许昌市建安区农业农村局 许昌市建安区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