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农业农村局 县级
2022-09-23 2022-09-23 16:36

许昌市建安区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09-23 16:3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7号)、《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许财预〔2021〕120号)、《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民合作社(建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要求,为组织实施好2021年度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建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项目,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资金来源

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建安区开展河南省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工作,省农业厅安排试点县项目资金200万元,根据《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民合作社(建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安排其中165万元用于“扶持示范性合作社,支持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对象

项目资金扶持重点侧重于打造一批先进典型。优先规模适度、管理规范、效益稳定的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三、扶持方向

1、项目资金主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购置农业生产机具、运销设备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农民合作社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的资产量化到合作社成员。农民合作社扶持资金不得用于招待费、办公费、发放社员工资补贴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四、实施依据

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7号)

2、《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许财预〔2021〕120号)

3、《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农民合作社(建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管理

1.加强组织协调。结合本地实际,成立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技术组,确定补助主体,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机制。

2.强化政策公开。项目资金公告、实施方案等及时向社会发布,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3.加强指导服务。指导农民合作社管好用好国家扶持资金,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资金使用方向正确使用,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4.注重信息调度。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

六、组织实施

1、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后面向社会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拟定申报方案进行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拟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2、项目实施主体依据方案组织实施,选定购置产品和设备,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办理评审、政府采购等手续,农业部门负责搞好技术指导服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许昌市建安区农业农村局        许昌市建安区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