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
孟某某 |
社会信用代码 |
自然人 |
案件名称 |
孟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建安)应急罚〔2024〕执法0007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09月18日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2万元 |
处罚事由 |
2023年12 月6日我局接到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许建检意〔2023〕96号):孟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该院以许建检刑不诉〔2023〕105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建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危险作业行为给于相应的行政处罚。经立案调查,孟某某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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