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乡村振兴局 县级
2024-07-03 2024-08-01 15:02

关于建安区2023年财政衔接资金结余资金、2024年第一批财政衔接资金部分项目中标结余资金及2024年第二批中央、省、市级财政衔接资金安排项目的批复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08-01 15:0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建安农领办〔2024〕5号 

区财政局、水利局、人社局、乡村振兴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巩固拓展我区脱贫攻坚成果,加强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资金绩效效益最大化,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预算的通知》(许财农〔2024〕10号)和《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许财农〔2024〕11号)资金文件下达,经研究决定对2023年财政衔接资金结余资金、2024年第一批财政衔接资金部分项目中标结余资金及2024年第二批中央、省、市级财政衔接资金进行批复,共安排资金1926.36万元,其中:2023年财政衔接资金结余资金234.75270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85.048355万元、市级资金90.756644万元、区级资金58.947706万元)、2024年第一批财政衔接资金部分项目中标结余资金747.60729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200964万元、省级资金4.1万元、市级资金52.737017万元、区级资金685.569314万元)及2024年第二批中央、省、市级财政衔接资金944万元(其中:中央资金425万元、省级资金371万元、市级资金148万)。现将2024年许昌市建安区财政衔接资金安排项目批复给你们(见附表),请遵照执行。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巩固拓展我区脱贫攻坚成果,加强推进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一、财政衔接资金结余资金情况

(一)2023年财政衔接资金结余资金明细

2023年财政衔接资金结余资金共计234.75270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85.048355万元、市级资金90.756644万元和区级资金58.947706万元。明细如下:

1.《关于2023年建安区第一批中央、省、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拟安排项目的批复》(建安农领办〔2023〕1号)中“就业创业项目”的“2023年雨露计划项目(2022年秋季补助发放)”项目结余市级资金0.8万元和“产业发展项目”决算结余市级资金89.956644万元;

2.《关于2023年建安区区级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拟安排项目的批复》(建安农领办〔2023〕2号)中“乡村建设行动”的“蒋李集镇孟庄村内道路建设项目”项目决算结余区级资金0.01元和“产业发展”项目决算结余区级资金43.413631万元;

3.《关于2023年建安区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中标结余安排项目的批复》(建安农领办〔2023〕3号)中“乡村建设行动”项目决算结余区级资金14.284074万元和“就业创业项目”的“2023年雨露计划项目(2023年春季补助发放)”项目结余区级资金1.25万元;

4.《关于2023年建安区第二批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拟安排项目的批复》(建安农领办〔2023〕4号)中“产业发展项目”决算结余中央资金85.048355万元。

(二)2024年第一批财政衔接资金部分项目中标结余资金明细

2024年第一批财政衔接资金部分项目中标结余资金共计747.60729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200964万元、省级资金4.1万元、市级资金52.737017万元和区级资金685.569314万元。明细如下:

1.《关于2024年许昌市建安区第一批中央、省、市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的批复》(建安农领办〔2023〕14号)中“乡村建设行动”项目的中标结余市级资金52.737017万元和“产业发展”项目的中标结余中央资金5.200964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5.14万元)、省级资金4.1万元;

2.《关于2024年许昌市建安区区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的批复》(建安农领办〔2024〕2号)中“乡村建设行动”项目的中标结余区级资金254.234912万元和“产业发展”项目的中标结余区级资金66.551861万元;

3.《关于调整2024年建安区财政衔接资金部分项目资金来源及主管单位的批复》(建安农领办〔2024〕3号)中“产业发展”的“2024年河街乡豆制品加工项目”中标结余区级资金71.876522万元和32个“电能烤房项目”中标结余区级资金292.906019万元。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区水利局、乡村振兴局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好主体责任,把好工程类项目质量关,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实施效果。

(二)严格程序,公开透明。项目审批后,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通过适当形式公开项目的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及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在工程类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依法应当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及实行监理的有关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及监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管,保证质量。工程类项目要建立健全项目监管机制,抓好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检查督导工作,预防项目建设领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并充分利用有利时机,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加快施工进度,按要求拨付资金,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四)防范风险,科学管理。相关乡(镇)政府要按照《关于印发建安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安政〔2021〕18号)文件,建立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提高项目资产收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五)此次下达的项目资金,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收回到财政账户,统筹进行再分配,用于实施其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

 

附件:2023年财政衔接资金结余资金、2024年第一批财政衔接资金部分项目中标结余资金及2024年第二批中央、省、市级财政衔接资金安排项目汇总表.xls

 

 

中共许昌市建安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