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一套表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现行统计制度规定,结合联网直报信息技术要求和企业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的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的统计活动。未纳入全省一套表联网直报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按照企业统计业务流程,明确企业内部分层级、分岗位统计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实行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全程留痕,形成数据质量溯源、问责机制,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第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主动接受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的统计数据核查、统计基础建设等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章 统计人员与工作保障
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配置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持网络畅通稳定,能够使用国家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完成数据处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统计负责人。
企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应及时报乡级统计机构和县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把其基本信息列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
第七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熟悉本企业基本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熟练掌握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包括统计报表的指标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资料来源、有关的国家标准以及报表中各指标间的逻辑关系等;具有使用计算机处理数据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的能力。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统计岗位的,应在调离岗位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统计业务交接手续,并负责新接任人员熟练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确保工作连续性。鼓励企业试行统计人员AB角制度,以保证日常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统计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未标明统计法定标识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权拒绝未出示有效证件人员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有权拒绝、抵制和举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由企业和企业代理机构(与企业签订有偿代理协议的社会代理机构)以外人员代填代报统计报表;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真实的原始记录一致。
第十二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对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
第四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能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全面记录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审核、上报过程,保证相关统计数据与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衔接一致。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要有具体的填写日期、填写人签名,数据修改变动应有说明和签字。原始记录可以采用电子版或纸介质留存。
企业原始记录应保证能够满足企业统计报表需要,避免出现重漏混错的情况,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
企业相关部门对所提供的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责,统计人员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有问询审核的职责。
第十五条 企业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格式和相关专业规定的统计指标,依照统计指标的数据来源、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等建立电子统计台账。电子统计台账的主栏为统计指标,宾栏为报告期(详见附表)。
电子统计台账必须与原始记录相衔接,应随着财务软件的统一规范,逐步实现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数据的自动链接和加工计算,并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企业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在编号、内容上统一、规范,并按不同时期、不同类别分类及时保存和备份。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数据采集、审核、上报
第十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要按照政府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口径、方式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对指标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情况,应主动写出说明。
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前,必须由统计人员签字、统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亲自审核签字,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后才能报出。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需由本人完成,不得代填代签。
第二十条 统计报表报出后发现差错的,应立即修正。超过上报截止日期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申请更正。对政府统计部门查询的问题应及时核实,据实修正或进行说明,直至国家统计局验收通过。对于修改的数据,要附修改说明,并有统计负责人同意签章。
第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对外提供或使用统计数据时,应与一套表平台上报的统计数据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企业统计资料档案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企业原始报表,以及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文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各种统计资料、文件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要按照电子版或纸介质分类归档,做到卷内有目录、卷外有索引、查阅方便。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定期统计报表资料不低于2年。其它各类统计资料应以磁介质或纸质形式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企业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等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是对企业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各专业可以在本规范的基本框架下根据各自特点进行具体细化。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统计局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