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河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豫水办保〔2017〕33号):生产建设单位在按要求提供报备材料的同时,要将提交的报备材料录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
工作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材料:1.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3.向社会公开方式;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5.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件类型:即办件
咨询电话:0374——5133858
35.业务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工作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材料: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374——5133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