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工作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材料:1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2.防洪评价报告;3.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审核的申请书;4.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5.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6.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件类型:即办件
咨询电话:0374——5133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