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件类型:即办件
咨询电话:0374——5133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