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渔塘许可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工作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材料:1.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渔塘码头许可的申请书;2.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3.防洪评价报告;4.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5.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6.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件类型:即办件
咨询电话:0374——5133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