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 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工作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2.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4.取水许可变更申请文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件类型:即办件
咨询电话:0374——5133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