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工作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材料:1.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初步设计;3.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5.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件类型:即办件
咨询电话:0374——5133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