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完善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许昌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文件,结合建安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区、乡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在区政府及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供水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1.2.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区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1.2.4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在供水事故处理和控制中,以保证农村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为重点,采取强有力措施和一切必要手段,把事故范围和供水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1.2.5 依靠科学,正确决策。继续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改进新设备,提高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水平。对已建的供水设施进行全面改造,同时构建灵活可靠的新增管网结构,努力提高管网安全运行水平。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3.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3.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3.3 地震、洪灾、雷暴、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3.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1.3.5 因人为破坏导致的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1.3.6 其它原因导致的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第二章 基本情况
2.1 地理概况
2.1.1 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国土面积
建安区位于河南省中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3°25′114°04′,北纬33°51′34°11′,属淮河流域沙颍河水系。全区总土地面积887平方公里,总耕地面积85万亩。区境处在豫西断块与华北拗陷的邻接部位上。
2.1.2 主要河流
岗峦由西北渐次向东南延伸,在中部跌落。颍河、清潩河、小泥河、老潩河等大小河流26条统一走向的河流沟汊在东部南部冲积而成为一大片平原和浅平洼地,并构成褐土、潮土、砂礓黑土等不同土类。
2.1.3 气象
大陆性暖温带季风型气候形成春暖、夏热、秋爽、冬寒的季节特征,同时也带来旱、涝、风、虫交替发生的自然灾害。
2.2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全区辖16个乡镇(街道)、373个行政村(社区),全区农业人口57.34万人。气候适宜人类生存,土壤宜于五谷种植,先民在此刀耕火种已有万载。又经千百年的渐进过程,谷类生产遍及全境,分布有农作物、野生植物360多种。
2.3 水资源概况
建安区的水资源主要有降雨和地下水,建安区多年平均当地水资源19620.6万立方米,地表水资源7637.6万立方米,浅层地下水资源11983万立方米。全区水质均属重碳酸盐型矿化淡水,矿化度多在0.5~1克/升,基本符合人畜生活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2.4 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由于建安区西高东低,地表水及地下水缺乏,自2005年以来,我区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水水源改为深层地下水,2018年年底全区已实现农村自来水全覆盖。
2.5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能力
目前全区共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76处,其中千吨万人供水工程20处,小型供水工程56处。
第三章 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体系
成立由区长任总指挥长,分管水利的副区长任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办、应急局、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文广旅局、住建局、交通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建安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区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2 饮水安全组织机构的职责
3.2.1 指挥部职责
3.2.1.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3.2.1.2 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3.2.1.3 审定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3.2.1.4 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交通、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1.5 负责督导、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3.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改委:负责重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物资储备计划下达。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衔接、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及时安排和下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区公安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饮水工程设施安全。
区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做好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卫健委: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村(社区)、乡镇(街道)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卫生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供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制止向水源保护范围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区文广旅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支援农村饮水工程的恢复重建和建设物资的供应。
区交通局:负责保障交通畅通,物资运输车辆的调度。
3.2.4 专家组职责
指挥部专家组由供水规划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给予乡镇(街道)技术支持。
3.2.5 各乡镇(街道)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范围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负责拟定本乡镇(街道)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乡镇(街道)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街道)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6 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
第四章 预防及预警
4.1 预防
4.1.1 信息监测和收集
结合日常工作加强水源监测(重点源每月二次,一般源每月一次),并对监测资料进行收集、分析、对比,发现水污染隐患,立即形成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到日常工作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在1小时内报送到指挥部。当发现或得知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核查有关情况并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然后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按要求上报。持续监视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突发事件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文件等多种报告方式,确保信息及时,内容准确。报告应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指挥部在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的10日内以正式文件向上级部门提交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影响的范围;
(2)发生的原因;
(3)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4)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5)经验教训与建议。
如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涉及到管辖区域外时,必须立即形成信息报告连同预警信息报市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要求,通报相邻县(市、区)。
4.1.2 信息报告
按照《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性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
4.1.3 预防工作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全社会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和应对准备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预警
指挥部在收到可能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4.2.1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以及对事故认定标准,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 预警发布
IV级:一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由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0.1万至0.5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III级:较重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由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0.5万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II级:严重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由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1万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I级:特别严重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由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当可能出现严重、特别严重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将分别启动II级、I级预警,预警信息立即报送指挥部所有成员,指挥部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发布预警公告。同时,预案涉及的所有职能部门作好应急响应准备。
当可能出现较重、一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将分别启动IV级、III级预警,预警信息立即报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在系统内发布预警公告,事件应急日常工作机构按照职责作好预警及响应工作。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级别按照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可随时升级或降级。
第五章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照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预案响应等级分为四级。事故发生,立即组成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视突发事件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方案,负责对境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紧急救援。
一级、二级响应
指挥中心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严重、特别严重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
三级、四级响应
指挥中心按照预案要求调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情况。
指挥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将响应等级升级或降级。
5.2 应急响应和终止
5.2.1 一般、较重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第一步,当接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报警后,立即向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由事发地启动内部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下达命令。
第二步,接到指令后,区水利、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现场,查找污染源,并对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做好样品检测工作,按照检测结果提供水污染事件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处理方法以及污染事故定性意见,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第三步,指挥中心收到信息反馈后,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并召开情况通报会,提出处置措施。
按照《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要求,经指挥部研究后,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速报。
第四步,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妥当后,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按照《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要求,经指挥部研究后,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确报。
现场应急工作结束。
5.2.2 严重、特别严重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第一步,在接到报警或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后,立即报告指挥部。启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迅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应急监测力量集结出警。同时调动各应急相关部门及后援力量做好响应准备。
第二步,接到指令后,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卫健委等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现场,查找污染源,并对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做好样品快速检测工作,按照检测结果提供水污染事件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处理方法以及污染事故定性意见,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第三步,指挥中心收到信息后,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并召开情况通报会,提出处置措施。
区水利、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开展事故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在有技术保证前提下对污染源进行紧急处置,防止污染进一步加剧。各相关部门按预案要求迅速到位履行职责。
区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现场指挥机构的指挥,迅速出动警力,组织人员疏散,封锁现场,做好安全警戒工作。对通往事故发生地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
区卫健部门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对伤亡人员或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情况进行紧急救治处理。
如污染事件有继续扩散趋势,在科学检测、预测的基础上,按照污染物性质,划定需转移群众的范围及转移方向。
区交通、科工、供电、水利等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设施,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处理需要,对人员、物资配备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第四步,在污染事件基本控制稳定后,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意见,迅速调集后援力量展开事故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结束。
以上各步程序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可交叉进行或同时进行。
5.2.3 扩大应急
当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或因事件衍生问题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事态,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部门请求援助。
5.2.4 新闻报道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作好水污染事件报道工作。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不定期的就事件预警信息、事件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件认定意见、应急处理结束等信息进行新闻发布。新闻稿件统一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审核。必要时,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
5.2.5 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类宣传阵地开展饮水安全知识宣传,把握正面引导原则,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5.3 响应终止
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现场监测人员连续跟踪检测,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已消除或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水质检测结果已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规定标准,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专业人员意见,经请示应急指挥部签字同意,发布应急工作结束公告。
5.4 建安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急供水措施汇总表
建安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急供水措施汇总表 |
||||||
序号 |
乡镇 |
工程名称 |
建设年份 |
应急供水措施 |
||
启用备用水源井 |
临近供水水源 |
应急水车送水 |
||||
1 |
灵井镇 |
韩庄水厂 |
2013 |
1眼 |
灵井镇中心水厂 |
2台 |
2 |
灵井镇 |
灵井中心水厂 |
2014 |
2眼 |
周胡水厂 |
4台 |
3 |
灵井镇 |
小宫水厂 |
2010 |
|
灵井镇中心水厂 |
1 |
4 |
艾庄乡 |
大牛水厂 |
2009 |
1眼 |
袁庄水厂 |
2台 |
5 |
艾庄乡 |
袁庄水厂 |
2009 |
1眼 |
大牛水厂 |
1 |
6 |
椹涧乡 |
时庄水厂 |
2017 |
|
西耿水厂 |
1 |
7 |
椹涧乡 |
任庄水厂 |
2014 |
1眼 |
叶庄水厂 |
1 |
8 |
椹涧乡 |
水潮店水厂 |
2012 |
|
宁庄水厂 |
1 |
9 |
椹涧乡 |
水牛吕水厂 |
2018 |
|
水潮店水厂 |
1 |
10 |
椹涧乡 |
沙张水厂 |
2018 |
|
金庙水厂 |
1 |
11 |
椹涧乡 |
金庙水厂 |
2018 |
|
时庄水厂 |
1 |
12 |
椹涧乡 |
宁庄水厂 |
2017 |
|
水潮店水厂 |
1 |
13 |
椹涧乡 |
岗杨水厂 |
2017 |
|
宁庄水厂 |
1 |
14 |
椹涧乡 |
西耿水厂 |
2017 |
|
时庄水厂 |
1 |
15 |
椹涧乡 |
朱山移民村 |
2012 |
|
沟杨水厂 |
1 |
16 |
椹涧乡 |
沟杨水厂 |
2011 |
|
沙张水厂 |
1 |
17 |
河街乡 |
叶庄水厂 |
2015 |
|
任庄水厂 |
1 |
18 |
河街乡 |
陈胡水厂 |
2012 |
1眼 |
陈扬水厂 |
1 |
19 |
河街乡 |
陈杨水厂 |
2005 |
1眼 |
周胡水厂 |
2台 |
20 |
河街乡 |
柏树李水厂 |
2005 |
|
陈扬水厂 |
1 |
21 |
河街乡 |
半坡铺水厂 |
2007 |
1眼 |
叶庄水厂 |
1 |
22 |
张潘镇 |
汪坡水厂 |
2013 |
1眼 |
寨张水厂 |
1 |
23 |
张潘镇 |
张潘镇中心水厂 |
2015 |
1眼 |
校尉张水厂 |
1 |
24 |
张潘镇 |
水田水厂 |
2014 |
1眼 |
城角徐水厂 |
1 |
25 |
张潘镇 |
校尉张水厂 |
2011 |
|
七级韩水厂 |
1 |
26 |
张潘镇 |
门道张水厂 |
2012 |
|
城角徐水厂 |
1 |
27 |
张潘镇 |
城角徐水厂 |
2017 |
|
水田水厂 |
1 |
28 |
张潘镇 |
七级韩水厂 |
2018 |
|
铁炉水厂 |
1 |
29 |
张潘镇 |
铁炉水厂 |
2007 |
|
七级韩水厂 |
1 |
30 |
五女店镇 |
五女店中心水厂 |
2014 |
1眼 |
小王寨水厂 |
1 |
31 |
五女店镇 |
柏茗水厂 |
2007 |
|
苗店水厂 |
1 |
32 |
五女店镇 |
双碑周水厂 |
2011 |
1眼 |
五女店中心水厂 |
1 |
33 |
五女店镇 |
苗店水厂 |
2007 |
1眼 |
柏茗水厂 |
2台 |
34 |
五女店镇 |
小王寨水厂 |
2018 |
|
五女店中心水厂 |
1 |
35 |
桂村乡 |
周胡水厂 |
2014 |
1眼 |
灵井镇中心水厂 |
2台 |
36 |
桂村乡 |
大杨水厂 |
2018 |
|
宫后水厂 |
1 |
37 |
桂村乡 |
宫后水厂 |
2018 |
|
小郑水厂 |
1 |
38 |
桂村乡 |
小郑水厂 |
2017 |
|
大杨水厂 |
1 |
39 |
榆林乡 |
榆林中心水厂 |
2008 |
1眼 |
破庙王水厂 |
2台 |
40 |
榆林乡 |
破庙王水厂 |
2013 |
1眼 |
榆林中心水厂 |
1 |
41 |
榆林乡 |
马张水厂 |
2017 |
|
大魏庄水厂 |
1 |
42 |
榆林乡 |
阮王水厂 |
2009 |
|
刘王寨水厂 |
1 |
43 |
榆林乡 |
大魏庄水厂 |
2009 |
|
马张水厂 |
1 |
44 |
榆林乡 |
刘王寨水厂 |
2009 |
1眼 |
阮王水厂 |
1 |
45 |
榆林乡 |
姬家营水厂 |
2009 |
|
榆林中心水厂 |
1 |
46 |
蒋李集镇 |
谷庄水厂 |
2014 |
|
程庄水厂 |
1 |
47 |
蒋李集镇 |
孙堂水厂 |
2013 |
1眼 |
程庄水厂 |
1 |
48 |
蒋李集镇 |
程庄水厂 |
2012 |
|
谷庄水厂 |
1 |
49 |
蒋李集镇 |
张宋水厂 |
2011 |
1眼 |
蒋东水厂 |
1 |
50 |
蒋李集镇 |
张崔吴水厂 |
2012 |
1眼 |
蒋东水厂 |
1 |
51 |
蒋李集镇 |
蒋东水厂 |
2011 |
|
张崔吴水厂 |
1 |
52 |
蒋李集镇 |
下寨移民村 |
2010 |
|
蒋东水厂 |
1 |
53 |
蒋李集镇 |
金营移民村 |
2010 |
|
谷庄水厂 |
1 |
54 |
蒋李集镇 |
刘王水厂 |
2017 |
|
蒋东水厂 |
1 |
55 |
将官池镇 |
谷徐王水厂 |
2008 |
|
梨园水厂 |
1 |
56 |
将官池镇 |
梨园水厂 |
2008 |
1眼 |
谷徐王水厂 |
1 |
57 |
将官池镇 |
湖徐水厂 |
2017 |
|
东城区三塔水厂 |
1 |
58 |
陈曹乡 |
陈曹中心水厂 |
2015 |
1眼 |
柏杨水厂 |
1 |
59 |
陈曹乡 |
老信水厂 |
2010 |
1眼 |
|
1 |
60 |
陈曹乡 |
柏杨水厂 |
2010 |
1眼 |
陈曹中心水厂 |
1 |
61 |
陈曹乡 |
袁庄水厂 |
2010 |
|
孙村水厂 |
1 |
62 |
陈曹乡 |
孙村水厂 |
2012 |
1眼 |
小召中心水厂 |
1 |
63 |
陈曹乡 |
孙汪水厂 |
2018 |
|
陈曹中心水厂 |
1 |
64 |
陈曹乡 |
许田水厂 |
2014 |
|
袁庄水厂 |
1 |
65 |
陈曹乡 |
岗黄水厂 |
2012 |
|
孙汪水厂 |
1 |
66 |
小召乡 |
北寨水厂 |
2011 |
1眼 |
|
1 |
67 |
小召乡 |
小召中心水厂 |
2014 |
1眼 |
孙村水厂 |
2台 |
68 |
昌盛办 |
岗曹水厂 |
2010 |
1眼 |
蒋马水厂 |
1 |
69 |
苏桥镇 |
杜寨水厂 |
2010 |
1眼 |
西张水厂 |
2台 |
70 |
苏桥镇 |
西张水厂 |
2013 |
|
杜寨水厂 |
1 |
71 |
苏桥镇 |
磨李水厂 |
2009 |
|
杜寨水厂 |
1 |
72 |
苏桥镇 |
丈地水厂 |
2012 |
|
禄马水厂 |
1 |
73 |
苏桥镇 |
禄马水厂 |
2005 |
1眼 |
丈地水厂 |
1 |
74 |
新元办 |
蒋马水厂 |
2008 |
1眼 |
岗曹水厂 |
1 |
75 |
新元办 |
吕桥水厂 |
2006 |
|
市政管网取水 |
1 |
76 |
小召乡 |
毛里水厂自建 |
|
|
北寨水厂 |
1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区水利、卫健部门应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控制体系,保证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资金保障
区财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拿出与区财政相应的配套资金,列入本乡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当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政府,申请动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6.2 物资保障
区消防、住建、公安、交通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属地乡镇(街道)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6.3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供水规模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6.4 应急队伍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消防、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5 医疗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指挥部要在属地乡镇(街道)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6 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第七章 后期处置
7.1 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同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区应急指挥部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7.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水利局及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区水利局及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区应急指挥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对参加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8.1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