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工作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材料: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摘要说明;3.水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文件;4.建设水利项目所依据的文件;5.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协议。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件类型:即办件
咨询电话:0374——5133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