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许由街道办事处 乡级
2022-11-04 2022-11-04 21:57

建安区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1-04 21:5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审核审批流程,实现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号)、《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办〔202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按照保民生、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审核权限委托下放工作,进一步压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主体责任,更好发挥民政部门监督、管理、服务职能,减少审核层级、优化社会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效率,为全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三、主要内容

自2022年9月1日起,建安区民政局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申请

1. 申请城乡低保的困难群众,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也可代为提交申请。城乡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诊断证明、花费票据等有效证件证明,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 在建安区辖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由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审核

1. 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申请人员基本信息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区民政局信息核对反馈结果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调查结果须经被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鼓励采取视频录像方式进行取证留档。

3. 收入核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印发的《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进行核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不少于3人的核算小组,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参加1人,受委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参加2人。核算小组根据入户信息核对情况,按要求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核算结果拟定救助标准,核算小组对核算结果签字确认。

4.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人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社区)居民代表等参加,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坚持“以算为主、以评为辅”,不得“以评代算”。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5. 公开公示。村(居)委会根据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和评议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区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各村(社区)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应在本村(社区)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三)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审批

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月组织召开1-2次审批会议,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最后提出审批意见。审批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召集,分管副职、纪检书记、民政所长、财政所长等人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根据实际需要,村(居)委会负责人及救助经办人员也可列席会议,补充说明当事人有关情况及接受会议有关问询。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评审会议审批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区民政局备案,由区民政局负责汇总并通过区财政局“一卡通”系统审验,次月起按月开始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供养金。

(四)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备案及动态管理

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及时向区民政局上报审批结果、台账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并妥善保管好台账和报表。

2. 纸质档案一户一档,一式两份。区民政局备查一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存档一份,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原则,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困难证明材料等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入户调查表,评议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对象分类施保,定期审验,动态管理。低保A类对象每年审验1次,B类对象每半年审验1次,C类对象每季度审验1次;特困对象每季度审验一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家庭成员的人员变动、收入和财产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手续并上报区民政局备案。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乡镇(街道)应当决定停发低保金。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乡镇(街道)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4、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结果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抽查结果合格率不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扩大抽查比例或建议有关部门对从事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追责。对全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按年度组织开展抽查与绩效综合评价。对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且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成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民政副职、纪检书记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领导小组,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体责任。

(二)加强业务培训。区民政局组织进行全区业务培训指导,坚持“两个全部覆盖”即:区民政局把业务培训覆盖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部民政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把业务培训覆盖到各村(居)委会全部社会救助具体经办人员,以强化对基层民政业务协调与指导。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小规模的有针对性的专项业务培训,也可邀请区民政局业务负责人到场指导。

(三)明确工作职责。区民政局:作为监管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做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组织对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抽查,定期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评议公示、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审批确认、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是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解释、入户调查、核算收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家庭人员信息及经济状况变化上报、材料收集等工作,加强人员动态管理,做到救助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救尽救”。村(居)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救助对象信息变化上报及动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强化监督管理。区民政局根据阶段性抽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加强跟踪指导、督查、确保各类救助政策精准落实。同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成效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审核审批程序,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维稳保、错保、漏保”现象。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