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建安区市场监管局现就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相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主体资质
1.学校(幼儿园)食堂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食品经营需在主体业态的许可范围内开展,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原料采购及贮存
1.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得购买来历不明、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不得采购及食用溺死畜禽肉类。
2.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3.冷藏冷冻等食品储藏设备和食品库房要满足食品贮存需求,库房内食品要隔墙离地存放于货架上。冰箱冰柜要定期清洁除霜,存放的食品要做到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
三、加工操作过程控制
1.不得擅自更改操作间布局流程,台面、地面要做到干净整洁,墙壁、天花板不得有明显破损,垃圾桶需加盖并及时清理。
2.刀具、菜板、容器等工用具要有明显标识,已制作好的成品要加盖加膜保存。水池要做到专池专用,严禁混用,减少交叉污染。
3.加工制作的食品要做到烧熟煮透,保证出锅的热菜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
4.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外购散装熟食肉制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四、备餐及供餐
1.要减少出餐到用餐的等待时间,备餐操作要在专间或专用的操作区域内进行,不得在其他食品操作间内进行备餐及分餐操作。
2.设有售卖间的学校供餐时要使用电磁炉等进行加热,食品中心温度要保持在70℃以上。
3.所有食用饭菜必须当餐加工、当餐食用,严禁提供隔夜复热食品,禁止食用剩饭菜。
4.采用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不得配送冷食类食品(如沙拉、寿司等)、生食类食品(如刺身)、自制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酸奶、乳酸发酵饮料、鲜榨果汁以及其他冷冻饮品)、裱花蛋糕以及其他冷加工糕点。
五、餐饮具清洗及消毒
1.要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制度。物理消毒应使用洗碗机、消毒柜等,要保证消毒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化学方法消毒应严格按照清洗、消毒、冲洗的程序开展。
2.已消毒的餐具应存放在干净、密闭的保洁柜中。
六、食品留样
1.存放食品留样的冰箱不得存放留样食品以外的物品,留样密封盒要清楚标识名称、日期、餐次,留样需达到125克、48小时的标准。留样盒进行消毒后方可使用。
2.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疑似食品安全事件,要第一时间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并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
七、人员管理
1.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按要求做好每日晨检记录等,存在发热、恶心、呕吐、腹泻、手外伤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症状时不允许上岗。
2.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工服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勤洗头、洗澡,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进行食品加工。不得穿工服进出卫生间。
八、制止餐饮浪费
1.要把制止食品浪费行为纳入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的全过程。
2.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学生养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行为习惯。
3.要结合学生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个体差异导致的食品浪费。
4.要制定品种多样、数量适宜、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食谱并提前公布。
九、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1.要按要求设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2.要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时消除自查发现的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