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办理程序
自然灾害救助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区定”的基本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四)乡镇级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 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区应急局。
(五)区级审批。区应急局接到乡镇(街道)审核材料后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