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张潘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2-09-27 2022-09-27 16:32

许昌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09-27 16:3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村〔2021〕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加强对脱贫人口住房安全的常态化监测,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补助对象及认定

(一)补助对象

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二是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二)对象认定

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县级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对经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列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无房户指无自有房屋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由农户本人申报、村级评议、镇村两级公示等措施认定。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享受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和农房抗震改造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补助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唯一住宅的农户。

 

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经技术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D级(整栋危房)的农房。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必须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确定的项目进行。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行的住房安全鉴定(评定)方法,组织人员培训后逐户开展鉴定(评定)。有条件的市县可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集中鉴定模式。

 

三、补助标准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建〔2021〕72号),2021年中央补助资金按照户均17000元下达到各县(市、区)(省配套补助资金户均3000元,另文下达)。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农户经济条件、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和建设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并细化分类分级补助标准。

 

四、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建设标准,引导农户尽力而行、量力而为,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在40~60平米,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和农户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建设标准。

 

五、实施管理

 

(一)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二)合理选择改造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原则上C级危房应实施维修加固,D级危房且无维修加固保留价值的应拆除重建,无房户可新建。选址新建的,应符合《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要求,及时拆除危房。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六、重点工作

 

(一)加强动态监测管理

 

1.加强日常监测。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定期体检制度。严格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直接责任,有效发挥村“两委”、乡镇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加强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定期开展走访摸排,每月25日前将新增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和排查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上报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台账。

 

2.加强信息共享。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同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县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每季度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一次新增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人员名单。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照新增名单逐户开展住房安全鉴定(评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给予妥善帮扶,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1.严格技术标准。各县(市、区)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河南省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指南》《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统建)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办法》《河南省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技术指南》《河南省农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结合当地实际,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应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既要防止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也要防止降低安全要求,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

 

2.严格过程监管。农村危房改造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抽查、巡查与指导监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和督促相关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抓好整改。

 

3.严格竣工验收。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统建)现场质量检查验收办法》开展检查验收,凡竣工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必须在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通知改造对象入住,竣工验收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等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40号)有关规定下达,各地要严格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落实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执行先验收后补助的资金拨付制度,经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问题发生。

 

各县(市、区)要加大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频次,竣工一批、验收一批、资金拨付一批。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有关问题。

 

(四)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坚持因户施策、因人施策,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宣传办法,切实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满意度。认真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管理农村建筑工匠的指导意见》(豫建村〔2021〕197号)精神,指导市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能培训,引导村民建房时选用经过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提高村民自建房的建设质量。

 

(五)提升房屋建设品质

 

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提升农房建设品质,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设风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目标责任。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加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县”。

 

(二)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推进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协调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编制建设管理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三)加强监督指导,严格督查激励。各县(市、区)要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制度,村级评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镇级审核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继续执行年度绩效评价与督查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