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户籍派出所或其他户政窗口
办理条件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办理地址
许昌市建安区张潘镇张三村张潘镇派出所
联系电话
0374—5697939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夏季下午15:00至18:00,冬季下午14:30至17:30
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所需材料
1、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审批意见书》;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书面申请;
4、《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