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灵井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4-11-08 2024-11-08 14:21

灵井镇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11-08 14: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灵井镇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灵井镇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灵井镇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各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镇政府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 镇安监站具体负责全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组织隐患排查、督促隐患整改、验收整改结果等。
第七条 各部门、各村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区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九条 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
(五)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七)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条 隐患排查应当采取日常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日进行日常隐患排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各村委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对本行业、本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隐患排查。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员、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报镇安监站备案。
第十三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各村委会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镇政府应当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镇安监站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各村委会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镇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各村委会应当定期总结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灵井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