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第六条的规定,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6类。
《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7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对象,并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