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4-07-04 2024-07-04 10:48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及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07-04 10:4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第六条的规定,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6类。 

《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7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对象,并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