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4-07-04 2024-07-04 10:57

农村危房改造认定程序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07-04 10:5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农村危房改造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现居住地一致的户籍(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须提供以上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二、村级评议、公示

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并上报属地政府。

乡(镇)审核、公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危房改造住房安全性鉴定表》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改造)审批表》并上报区住建部门。

三、区审批、公示

区住建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进行公示。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或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补助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唯一住房的农户。长期无人居住房屋、一户多宅且有安全住房、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