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理条件:
户籍在建安区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差别、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照料护理需求等因素,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三档制定,分别按不低于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办理时间:
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建安区新元大道兴业大厦1012房间
联系方式:
0374--5139058
申请材料: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办理流程:
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审核(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乡(镇、街道)审批确认-->区民政部门备案-->资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