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工作人员对待群众、企业和其他机关或部门同志等来中心办事的服务对象,要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告知制”。
二、首位负责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是受理服务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要负责办理;对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事务,应耐心、详细地告知服务对象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带引服务对象到承办部门。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具备的服务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结。
四、对主体条件具备,不影响办理的服务项目,应予以受理,采取边办、边补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五、对主体条件不具备的服务项目,应填写《一次告知通知书》,清楚、全面地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材料,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项目,应耐心解释说明,告知服务对象必须要达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