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入户、变更、更正、注销
1、出生、死亡登记
婴儿出生后,自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父亲或母亲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公民死亡,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邻居或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凭《居民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
2、刑满释放、接触劳动教养人员户口登记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落户的,凭刑满、假释、保外就医证明,到原籍派出所申请入户。
3、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凭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4、参军、复员转业军人的户口登记
参军(包括考入军事院校的学生),凭《入伍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不迁移户口。
复员转业,凭当地民政部门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或人事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入户通知书》和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