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以医保部门认定为准,下同),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保医疗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溺水等意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意外伤亡,在扣除各种赔偿、救助补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就学(全日制高校)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该情形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一)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
赔偿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贫困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有效原始证明的,或拒绝管
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
吃懒做,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法定赡(抚、扶)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造成生
活困难的;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
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七)因自杀、自残、酗酒等个人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九)因矫形、美容、镶牙、配眼镜及购置保健品等造
成生活困难的;
(十)无理取闹或侮辱谩骂威胁工作人员,经教育不悔改的;
(十一)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生活临时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按照“给予临时救助对象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的原则,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给予临时救助对象最高不超过1万元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办理时间: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蒋李集镇政府南楼西侧
联系电话
0374-5721129
申请材料:
(一)清晰完整填写《建安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经乡、村(居)两级核实确认签字、盖章;
(二)个人书面救助申请,经村级核实盖章;
(三)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残疾证、失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五)村级“一事一议”评议记录并加盖公章;
(六)公示无异议证明(含照片);
(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查报告;
(八)1、属于遭遇重大疾病“支出型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证明、出院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票据原件存入临时救助档案)等;2、属于遭遇车祸“急难型救助对象”的,应提供事故发生地的县区级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3、属于遭遇火灾、溺水“急难型救助对象”的,应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图片;4、属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应提供《低保证》、子女高校录取通知书(全日制高校)等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办理流程:
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区民政部门审批-->资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