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和社会服务局、东城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许政〔2012〕52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许政〔2014〕47号),促进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许政〔2012〕52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许政〔2014〕47号)精神,为完善社会力量兴办(以下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减轻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负担,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补贴,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办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经市民政局确认,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政府建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收住老人的,不享受建设补贴,按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及相应程序享受床位运营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三条 建设补贴。建设补贴是对新建的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经过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卫生防疫、环境、财政等部门验收,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建筑面积在500㎡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 15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已发放建设补贴。
第四条 床位运营补贴。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老年人(必须入住1个月以上)数量,给予每张床位每月60元的运营补贴,市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办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且正常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正在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建、扩建,新建房屋且新增床位50张(含50张)以上、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经民政、住建、消防、卫生、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的。
(三)依法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消防评估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质量鉴定情况)、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意见等,通过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检查、达标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
(四)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被核实的服务质量投诉不超过3次。
第五章 建设补贴的申请拨付程序
第六条 建设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年6月底前向其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养老服务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许昌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以上资料1式3份)。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填写《许昌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许昌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县(市、区)经公示后报当地政府批准,按标准给予补贴。
(三)魏都区、建安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区在本级建设补贴到位的前提下,区财政与民政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许昌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许昌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后,按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区级财政、民政部门,由其向养老服务机构拨付。
第六章 床位运营补贴申请拨付程序
第七条 床位运营补贴
(一)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办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月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报送《许昌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月统计表》。
魏都区、建安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区民政、财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报送的运营补贴月统计表核实后,还应当每季度将《许昌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月统计表》报送许昌市民政局。
(二)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年7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报送《许昌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及相关材料(1式3份)。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县(市、区)经公示后,按支付程序和标准给予补贴。
(四)魏都区、建安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区在本级运营补贴到位的前提下,区财政与民政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许昌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后,按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区财政、民政部门,由其向养老服务机构拨付。
第七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受助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财政补贴管理,发挥资金效益。
第九条 如发现受助养老服务机构或相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或在经营过程中改变机构性质或设施用途的,要及时追回补助资金,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民政局、许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2. 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
3.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
4.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
5.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月统计表
许昌市民政局 许昌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6日
附件1:
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机构名称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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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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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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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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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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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管理人员数 |
医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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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数 |
其中持证护理员数 |
后勤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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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核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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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人间数 |
双人间数 |
三人间数 |
多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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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总数 |
床位总数 |
床均建筑面积 |
床均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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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以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人签名: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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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养老机构 名 称 |
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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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床位 类 型 |
自建 改扩建 |
补贴年次 |
年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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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床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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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房间号 |
房间面积 |
床位数 |
床位平均面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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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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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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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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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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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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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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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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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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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实地查看,以上数据真实有效。 经办人(两人以上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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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三人间不小于18㎡,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小于5㎡为有效补贴床位。 2、表格不够请自行延续。 3、本表中“面积”均为使用面积。
附件3:
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
审批部门填写 |
养老 机构 基本 情况 |
机构名称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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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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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证名称 |
法人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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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户名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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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床位 核算 情况 |
建设时间 |
新增建筑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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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间数 |
双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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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间数 |
多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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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总数 |
床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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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资金 核算 情况 |
新增床位 类 型 |
自建 改扩建 |
补 贴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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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年次 |
年 第 次 |
入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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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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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区)民 政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县(市、 区)财 政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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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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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
养老 机构 基本 情况 |
机构名称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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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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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证名称 |
法人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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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户名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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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满1 个月的老人数 |
年 |
年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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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
8 月 |
9月 |
10月 |
11 月 |
12月 |
1 月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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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 |
补贴资金核算情况 |
类型 |
床位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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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6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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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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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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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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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月统计表
养老机构名称 |
法人代表 |
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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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当月在院老人数 |
1个月以上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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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一个月的老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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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房间号 |
床位号 |
入住日期 |
离院日期 |
交费票据号码 |
监护人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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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资金核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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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总人数 |
补贴标准 |
补贴金额 |
小写: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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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入住老人情况一栏可根据老人数自行延续表格,养老机构每月5号前报送到县(市、区)民政部门(附老人的身份证、入住协议、缴费收据存根复印件)。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每季度上报市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