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束后应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威胁、侮辱、打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要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