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2024〕 号
建安区桂村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桂村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 知
各行政村(社区)、乡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桂村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3日
桂村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规范、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许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安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村(社区)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乡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乡级应急救助工作。当周边乡镇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乡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乡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指挥机构和职责任务
(一)乡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乡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挥部)成员
主 任:刘文奇(党委书记)
佗新伟(乡长)
副主任: 宋永强(人大主席、水道杨社区党委书记)
杨彦豪(副书记、政法委员)
康晓惠(纪委书记)
张 旗(党委委员、副乡长)
潘轶伟(副乡长)
吕依琳(副乡长)
郑世伟(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尹航(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李睿丛(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王笑歌(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李少卿(平安办主任)
成 员:乡党政办、应急办、平安办、民政所、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公共服务中心、财政所、经发办、综合执法大队、乡村建设办公室、派出所、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司法所、自然资源规划管理所、中心学校、团委、妇联、工会等各办、所、中心单位的负责同志;各行政村(社区)支部书记。
2.乡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全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向上级报告灾害救助的应急处置情况;
(3)贯彻落实上级对我乡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指示;
(4)研究制定全乡减灾救灾工作方案和计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
(5)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
(6)承担乡政府交办的其他减灾救灾工作事项。
(二)乡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乡减灾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办,为乡减灾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办主任兼任。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单位、村(社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减灾救灾工作其他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1)乡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全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评估、上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对全乡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乡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2)乡党政办: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乡直机关、事业单位、驻乡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3)乡中心学校:负责组织全乡教育系统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依托“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打造宣传教育平台,组织学生开展避灾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教育;会同乡应急办做好灾情的核查,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4)乡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指导、审核有关企业灾害损失,指导协调有关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网络以及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负责协调救灾装备、救灾物资、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5)乡派出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6)乡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村(社区)、福利机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协助乡、村(社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7)乡财政所:负责编制乡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并按规定程序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
(8)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全乡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核查、评估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为乡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9)乡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灾害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责指导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科普宣传;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情查核、评估工作;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10)乡卫生院: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11)乡市场监管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对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负责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监管。
(12)乡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会同乡应急办核查、评估灾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三、灾害预警响应
各村(社区)及乡相关办所中心及时向乡应急办通报自然灾害信息,乡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应急工作机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4)安排乡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乡政府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信息报告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乡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信息。
(1)各村(社区)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乡应急办。
(2)乡各成员单位应督促本行业、本系统下属部门(村、社区派出机构),将本行业、本系统的受灾情况进行及时汇总上报。
(3)对本乡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
(4)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村(社区)、乡相关单位应急工作机构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对于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书面报送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
(5)乡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乡应急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并按要求上报。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乡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对于一些自然灾害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一)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乡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人以上,5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间以上,10间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响应措施
1.由乡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乡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4.组织开展全乡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5.协调落实上级和乡党委、乡政府的有关决定。
(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乡生产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建议,由乡生产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响应终止。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乡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20间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响应措施
1.乡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办所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乡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乡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工作情况;根据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乡应急办会同乡财政办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同时根据需要,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5.乡卫生院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工作。
6.乡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乡生产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建议,由乡生产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响应终止。
(三)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响应措施
1.由乡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乡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向区政府上报情况,申请区政府支持。
4.乡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前向乡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通报一次救灾情况。乡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每日8时前向乡领导、乡有关部门和上级应急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5.立即成立以下工作组,迅速开展工作:
生活救济组:乡民政办牵头,派出所、乡财政办为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查灾核灾组:乡应急办牵头,乡经发办、乡财政所、乡乡村建设办公室为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乡卫生院牵头,乡民政办、派出所为成员单位。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治安保卫组:乡平安办牵头,乡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所、司法所为成员单位。组织警力赶赴灾区,维护灾区救灾秩序,维护重要党政机关、要害部门、救灾物资集散点及金融单位、学校、商场、仓库等场所治安秩序,保障交通主干道的交通秩序,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协助灾乡政府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指导灾公安机关做好社会面的控制工作。
生产自救组:乡经发办牵头,乡财政所、乡乡村建设办公室为成员单位。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指导协调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乡规建办牵头,乡民政办、乡应急办为成员单位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乡纪委牵头,乡应急办、乡经发办、乡规建办、乡民政办、乡财政所为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乡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乡负责宣传部门牵头,乡文服中心、乡民政办、乡党政办为成员单位会同乡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6.乡应急办会同乡财政办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办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支持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7.以乡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乡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9.乡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乡生产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建议,由乡生产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响应终止。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3)落实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2)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3)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做好重建规划、选址,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三)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
(2)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乡政府批准后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
(2)乡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乡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可动用预备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支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物资保障
(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乡、村(社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加强乡级救灾储备,提高乡级调控能力。乡级救灾储备物资,以救灾帐篷、折叠床、衣、被为重点,逐年补充完善,由应急办提出方案会同乡财政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采购,所需经费从乡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三)装备和设施保障
(1)根据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学校、广场、体育场、宾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按规划要求开展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2)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四)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救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卫健、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覆盖乡、村(社区)两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五)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和协调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引导和支持。
(2)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灾害期间及时发布灾民需求、安置点急需物资等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救灾工作新格局。
(3)探索建立我乡公益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我乡救灾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各类救灾、转移安置等紧急情况。
(六)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书记、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对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等。本预案未加限定所称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紧急转移人口、集中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倒损农房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等。
(3)灾情稳定包括两个方面:a.致灾因素已消除,b.已发生灾害损失不再新增和扩大。
(二)预案演练
乡应急办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桂村乡应急办办制订,报乡政府批准,并报上级部门进行备案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办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村(社区)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乡政府办公室会同乡应急办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