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行政确认
办理条件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业250元/人/月
城镇310元/人/月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18:00 冬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2:00至17:30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社区
联系方式
0374-5711102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原件;
3. 残疾证、劳动能力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登记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4. 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在职、退休(退职)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下岗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领取证明,务工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证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他代理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乡级审核、公示;再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材料、入户调查、审批公示;
3.办结:办事处审批-发给低保金领取证-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