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为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制定。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18:00 冬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2:00至17:30
办理地点
桂村乡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
0374-5711102
申请材料
1. 《河南省特困人员供养申报审批申请表》2份;
2.户口本、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法定义务人情况的书面声明;
4.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5.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3张。
办理流程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7天后,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办结: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比例不低于30%,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