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含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下同)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等其它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下列情形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自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确定。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2次。临时救助金每次最高为5000元。
办理时间
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办理地点
桂村乡民政所
联系方式
0374-5711102
申请材料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书2.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办事处在受理审核后留存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3.因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医疗住院票据原件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化疗、透析等治疗的票据原件;4.因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若家庭财产入保的,需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5.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的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非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本辖区户籍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政府审核、公示——乡政府审批临时救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