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省退役军人厅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扶贫办负责及时提供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数据,省民政厅负责及时提供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儿等数据,省残联负责及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数据,省退役军人厅负责及时提供烈士子女数据。
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为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上级报送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十一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资助工作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高校要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相应范围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