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桂村乡人民政府 乡级
2022-11-19 2022-11-19 10:29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1-19 10:2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生父母(合法监护人)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合法监护人)的无户口人员(弃婴)

申报材料:(1)社会福利机构证明;(2)社会福利机构入户审批责任表(包括无户口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及性别等,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3)接处警证明;(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注意事项:收养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出具接处警证明并采集无户口人员DNA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确定该无户口人员不是被拐卖儿童后,由捡拾地派出所为该无户口人员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此证明到儿童福利院(14周岁以下)或社会福利院(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申请办理集体户口。收养人申请收养该无户口人员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将被收养人户口迁至收养人户口下,家庭关系登记为养父母,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登记户口后,对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和采集其指纹信息,其中申报年龄超过16周岁的,录入指掌纹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