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省外
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申请条件:公民申请迁出户口,持有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申请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场所:建安区市民之家户籍窗口、各乡、镇、街道派出所
办理完毕:本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