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居民一站式迁出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受理机构及办理时限
建安区市民之家、各乡、镇、街道派出所,手续齐全可当场办理
三、申请条件
省内居民在省内进行户口迁移并符合拟落户地政策。
四、特别说明
无。
五、申请材料
各地根据当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自行界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