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户口-退伍、复员、转业军人恢复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五、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
六、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申请材料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需在城镇家庭户落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落户的居民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
4.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转业证或复员证等材料。
(二)回原籍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或复员证等材料;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
(三)转业到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转业证等材料;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
4.安置单位的接收材料;
5.若在系统中无法查询原户籍信息或查询后存疑的,可要求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