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桂村乡人民政府 乡级
2022-11-19 2022-11-19 10:58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信息来源:建安区公安局【作者:【信息时间:2022-11-19 10:5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登记户口-退伍、复员、转业军人恢复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五、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

六、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申请材料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需在城镇家庭户落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落户的居民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

4.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转业证或复员证等材料。

(二)回原籍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或复员证等材料;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

(三)转业到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转业证等材料;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

4.安置单位的接收材料;

5.若在系统中无法查询原户籍信息或查询后存疑的,可要求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