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落户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其他户政窗口。
二、办理条件:在我县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迁入居住地的。
三、办理流程: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书,尚未办理的,需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有效证明;
4、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等自建房),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或小区物业公司入住证明;租赁个人住房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信息和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说明。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七、公开主体:公安机关。
八、公开时限: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九、公开渠道和载体:政府网站、入户/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