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一、申请条件
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及时注销户口。
二、申请材料
(一)自主申报
1.书面申请;
2.宣告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确实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身份证遗失说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二)公告注销
1.民警调查材料;
2.书面公告30天的《注销户口公告》;
3.《注销户口告知书存根》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注销户口。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一律不得以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五、办理结果
在《居民户口簿》上的记载注销信息并收缴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