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登记
(一)暂住登记
1、申请条件: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
(2)居住、就业、就读证明材料之一。
3、受理部门: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
4、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
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5、办理时限:
(1)网上办理:申报人提交信息后,即完成流动人口在线居住登记业务。
(2)现场办理: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二)居住证申领
1、申请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的、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是指在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
2、申请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申领居住证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办理。
①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主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主要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②投靠在亲属家的,需提供亲属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以及亲属出具的寄宿证明;
③自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主要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原件及复印件。
(2)合法稳定就业申领居住证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材料办理。(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连续就读申领居住证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满半年以上的证明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受理部门: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
4、办理时限:
申报人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的,可携带材料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现场办理居住证。
(三)居住证签注
居住人一人一证,有效期为5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