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办。
二、办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三、办理流程
(一)港澳台居民本人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办证大厅(海盐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三)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四)制证后,直接快递至申请人指定地址签收。
四、申请材料目录
1.港澳台居民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2.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3.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发放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结果送达
免费邮寄送达。